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规范有序的涉企行政执法,不仅能推动企业健康发展,还能有效促进市场活力,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规范全州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着力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现就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市场监管部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简称行政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方案规范的行政检查范围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计划的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不包括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启动的触发式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关于线索核查的规定进行。
以下行政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
(二)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三)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
(四)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五)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
(六)其他不适合纳入的情形。
三、任务要求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要及时梳理每年新进人员及退休人员的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聘用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配合处室:各业务处室)
(二)完善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行政检查清单,清单包括检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及方式、检查项目等要素,应明确检查事项合规标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清单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责任处室: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网络与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监察处、计量处、标准化处、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知识产权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实施。以“双随机”抽查为基础,以专项检查为补充,合并同类执法任务,实现一次进门、全面查清,有效减少多头重复检查。
1.严格执行“清单式”检查,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企业对行政检查事项的咨询,应当给予明确答复;企业提出的指导服务请求,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解决。实地检查中,应当一次性告知所检查事项合规标准。行政检查中涉及行政处罚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整改达到清单合规标准,属“轻罚免罚”清单内的,应予以适用;尚未纳入“轻罚免罚”清单但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法》轻罚免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严格执行“预告式”检查。除上级部署的须立即开展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转办交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得提前告知企业的外,涉企行政检查应当实施预告检查,一次性告知企业所涉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时间等内容,预告期不少于7天。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限要求满足预告条件的,也应当预告。
3.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对“无事不扰”检查事项、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责任处室: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网络与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监察处、计量处、标准化处、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知识产权处、综合执法稽查办公室)
(四)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行政检查清单,综合采取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检查。要结合有关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发现的具体线索,以及上一年度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学确定抽查、检查的重点和对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责任处室: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网络与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监察处、计量处、标准化处、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知识产权处)
涉企行政检查形式包括:
(1)双随机检查: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日常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职能职责和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开展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风险防范开展的专项检查;
(4)联合检查:根据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开展的跨部门检查;
(5)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业务核实等开展的个案检查;
(6)其它检查:其它原因至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抽样检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各类至企业的行政指导、政策宣讲、技术咨询、创建验收、调研考察、参观学习等行为不是涉企行政检查。
(五)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检查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报备,接受法制监督。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参照使用<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的函>中的行政检查文书;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行政检查应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对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执普一体、精准普法,应当出具包括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参观、考察、调研、学习、观摩等非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行政提醒并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严禁借行政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询问法定代表人事项的,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向检查对象收取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费用。(责任处室: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网络与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质量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监察处、计量处、标准化处、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知识产权处、综合执法稽查办公室)
(六)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规范。
1.完善行政检查标准。对上级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上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标准进行细化,但不得与上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标准相冲突或者额外增加行政检查对象的负担。
2.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分工负责,信用监管处牵头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负责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策法规处负责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和涉企行政检查任务审核工作,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对部署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文件的用印审核;其他监管处室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并指导下级单位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3.构建科学评价体系。在重复检查次数占比、检查户次占比、部门联合占比、问题发现占比、分级分类占比等效果评价方面建立科学量化评价指标,积极发挥评价的指导指引作用。结合伊犁州两新工委成员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一起益企”活动,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定期回访与企业意见反馈制度,及时了解涉企行政检查具体实施效能。
4.严格规范执法监督。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遵守国办发〔2024〕54号“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办法(试行)》(新市监办法〔2023〕12号)文件要求,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对不按规范开展涉企检查,影响企业发展,破坏营商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已严格按规范履行涉企检查职责,并符合“尽职照单免责”要求的,依法依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处室:信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
三、组织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全年重点工作内容,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切实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行政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检查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市监部门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
附件: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