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37号
伊犁苏泰宇慧节水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身份证号码:321***018
地址: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三条果框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伊犁苏泰宇慧节水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新增的三条果框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伊犁苏泰宇慧节水技术推广有限公司;3.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该公司新增的三条果框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关于年产37500万米滴灌带及配套管材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察环监函【2012】63号)、地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察环评函【2016】19号),用于证实原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情况;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原项目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6.其他证据:投资额证明材料、《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等,用于证实新增项目的总投资、自由裁量结果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108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10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