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34号
尼勒克县创力供热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823071000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平
身份证号码:654***056
地址: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滨河路(滨河公园旁)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二期扩建项目建成投入使用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尼勒克县集中供热工程2×70MW热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2〕166号)、伊犁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尼勒克县集中供热工程2×70MW热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伊州环监验〔2016〕8号)、伊犁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尼勒克县城集中供热二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伊州环评函〔2017〕12号)、技术咨询合同证实环境违法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30日,你单位提出如下陈述申辩:“一、集中供热二期扩建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始建设,由于尼勒克城区域内新增供热面积大幅增加,拟建46MW燃煤锅炉不能满足县城正常供暖,扩建成70MW的燃煤锅炉。因防止债务风险致使项目资金无法到位,项目于2020年12月底建设完成,2021年1月投入使用。2018年1月,我公司委托威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重新编制了《尼勒克县集中供热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70MW),环评报告书编写完成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因第三方单方面毁约,环评公司也注销了。导致无法进行环保竣工验收。2023年2月20日,我公司已另外委托一家第三方公司并签订合同重新编制环评报告书上报审批。二、2017年以来,随着我县煤矿关闭以及市场煤炭、原材料等价格不断上涨及环保要求高,使运行成本及环保设施处理费用大幅度增加,导致运营资金紧张,运行困难。三、由于我县经济下行,县财政压力大,县直各单位用户财政没有拨付资金缴纳暖气费,县直各单位欠缴暖气费达到近2000万元,同时采暖季由于受疫情影响,城镇居民采暖费收缴率只有40%,目前已欠煤矿3000万元。四、我公司属于我县国有企业,负责着县城供水、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等运行管理工作。望酌情处理,减免或免除处罚。”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减轻行政的情形,对其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下浮3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41125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尼勒克县财政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伊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