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42号
奎屯龙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身份证号码:140***62X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伊公路东193号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租赁场地内露天堆放2000多吨粉煤,占地约700平方米,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现场检查情况及被调查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的身份;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被询问人受公司法人授权委托接受配合调查及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调查过程的真实性;5.租赁合同书、租金及租赁押金凭证等,用于证实被调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及违法主体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应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贰佰元整(59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