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47号
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66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身份证号码:654***178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神州路13号住建局办公楼309室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霍尔果斯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一体化设施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日)用于证实环境违法行为事实;2.违法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身份;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4.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用于证实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情况;5.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伊犁州霍尔果斯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一体化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伊州发改项目〔2022〕669号)及《关于对伊犁州霍尔果斯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一体化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伊州发改投资〔2021〕484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证实建设项目主体及总投资额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元整(53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伊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