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36号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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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654***814
地址:新疆霍城县霍尔果斯62团霍城大街8巷16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伊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新源县报废农机回收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张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伊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新源县报废农机回收站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以及对该企业负责人张民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该企业收集经营废铅蓄电池的事实;3.对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经营负责人王新龙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张民向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销售废铅蓄电池的事实;4.新疆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单、出库单以及向张民付款的交易记录,用以证明张民与该公司之间交易废铅蓄电池的事实;5.张民提供的《关于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暂存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伊州环评审(2019)17号)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张民明知废铅蓄电池为危险废物的事实;6.现场照片4张,用以证明伊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新源县报废农机回收站内废机油贮存情况以及在经营场所贮存废铅蓄电池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称“一、主体资格不适格。陈述和申辩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人是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新源暂存点负责人。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新源暂存点项目(新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人员信息载明:张民,新疆国瑞伊犁分公司新源站,站长。陈述和申辩人收集废铅蓄电池是履行职务行为。张民与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交易”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环节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对“交易”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没有依据。二、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新源暂存点合法经营。1.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具备废铅蓄电池收贮行政许可。(1)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新能源暂存点,已取得伊州环评审(2019)17号批复,并于2021年3月25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新源暂存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1年4月5日由贵局备案。(3)陈述和申辩人代表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在贵局批复的“暂存点”(新源)实施的经营行为,并非主观明知而“违法”。2.“收集、贮存、处置”的法律含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集”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规定:“贮存”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利用其他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体积、危险成分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三、伊州环罚告字(2023)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伊州环罚告字(2023)1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的是“同一违法行为”即“同一当事人”、“同一收集、贮存”行为,应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综上,陈述和申辩人主体不适格,认定有误,陈述和申辩人以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的“收集”、“贮存”: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具有“收集”、“贮存”行政许可;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新源暂存点经合法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合法经营。贵局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另外,“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另外,根据你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阶段,你提出如下陈述:“《关于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暂存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我是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新源暂存点下属单位,我的行为是履职行为,不应处罚我。”
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一、《关于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废旧铅酸电池暂存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伊州环评审〔2019〕17号)虽明确新源县有1个暂存点,且暂存点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人员信息载明你本人为该站站长,但并不能证明你站无经营许可证就可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且你站为独立经营单位,应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陈述申辩称你与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存在“交易”行为恰恰证明了你站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二、新疆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持有的主体为该企业,并不包含各暂存点,各暂存点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独立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伊州环罚告字〔2023〕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伊州环罚告字〔2023〕1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的并非同一违法事实,伊州环罚告字〔2023〕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违法行为是你站将农机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收集后存放在院墙边一处临时搭建的铁皮房内,共存放有废油桶14个,铁皮房地面为隔壁砂石料铺垫,无任何防渗措施,且废油桶周围有明显的废机油遗撒、渗漏痕迹,废机油贮存条件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该违法行为与无许可证收集废铅蓄电池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