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51号
巩留县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恰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沙木***
身份证号码:654***212
地址: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恰西景区管理办公室00号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水处理站未运行,污水处理站旁的下水井有未处理的污水溢出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1日、2023年10月8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1日、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8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21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3.2018年11月2日取得关于对巩留县恰西牧民临时安置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巩环评发[2018]14号),用于证实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4.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8月21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5.检测报告(科瑞检字2023-WT-1015),用于证实违法事实。6.现场照片(2023年7月28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16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巩留县财政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伊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