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45号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身份证号码:330***63X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860号植物园科普馆C区302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由你公司承建的伊宁市中南·水樾云锦一期、二期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生活区存在利用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活区内淋浴室、卫生间、洗漱池及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条私设的管径分别为300毫米、300毫米、150毫米的黑色波纹暗管排入生活区南侧围墙外开挖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长约30米,深1-1.5米排水沟后进入长约5米宽约5米深1-1.5米的不规则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自然形成的坑塘中沉积,经采样监测,排放的生活污水pH值为7.78,氨氮为22.8mg/L,化学需氧量为1.18×102mg/L。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项目经理沙龙龙的调查询问笔录、对项目的现场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王洪波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2.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身份;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情况;5.伊宁市环境监测站监(检)测报告(伊宁环监字2023-023号(2023-23)),用于证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利用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6.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用于证明案件来源及该公司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2023〕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