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不予罚字〔2023〕8号
张*星(奎屯昶坤砂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MA79K1FH4D
身份证号码:330*********1610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开干齐乡别列克齐村701号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一条砂石料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8月3日、2023年9月13日)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3年8月3日、2023年9月13日)及现场照片用于证实其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合法性;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决议,认为你(单位)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