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50号
奎屯市绿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87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顾*
身份证号码:654***030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市区北京西路街道南环西路89幢6号二楼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奎屯西区历史遗留采坑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填埋坑一期项目运营生产时未对脱硫灰采取湿式固化,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新G63910(鲁Q3MF8挂)的罐车正在进行卸脱硫灰作业,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21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1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用于证实违法事实;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3、劳动合同书、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是合法授权的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占地面积:200亩以上;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肆佰元整(50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奎屯市财政局
账号:/(不能网银转账,行政大厅二楼环保窗口缴纳,电话:3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