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40号
伊犁天昊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0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
身份证号码:654***818
地址:新疆伊犁州巩留县文化北路西侧恰甫其海路南侧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黄土、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7日),用于证实伊犁天昊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巩留县塔斯托别乡喀拉巴克砂石料场露天堆放500平方黄土、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7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2年8月8日取得关于巩留县塔斯托别乡砂石料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巩环函[2022]14号),用于证实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4.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8月15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5.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7月27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6.现场照片(2023年7月27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应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计算结果,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元整(352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元整(35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巩留县财政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