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39号
奎屯准噶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9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身份证号码:654***414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南环西路39号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提交2023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27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行报告截图、方位图用于证实违法事实;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3.关于部分人事任命、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是合法授权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行为情形: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元整(9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奎屯市财政局
账号:/(不能网银转账,行政大厅二楼环保窗口缴纳,电话:3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