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环罚字〔2023〕49号
特克斯县八卦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
身份证号码:654***013
地址: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阿扎提街三环18区31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自8月2日20:44分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氮持续超标,日均值最高超标倍数为0.33倍。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1日)及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2023年8月11日),用于证实特克斯县八卦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资格;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被询问人主体资格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特克斯县八卦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关于对特克斯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特环评字[2018]14号),用于证实出水水质排放标准;6.其他证据(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在线数据记录、运维协议等),用于证实特克斯县八卦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且污水处理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个性因子:水日排放量(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5万吨)、持续时间、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等因子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伍仟壹佰元整(385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特克斯县财政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