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展恒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8284F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计*青
身份证号码:654***1185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西环路306号开元新城一期3号楼501号506号商铺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位于厂区西南侧水洗砂筛选过程产生的废水,利用铺设的黑色PE暗管(管径100MM)排入厂区东北侧一个2021年开挖的宽10米、长10米、深4.5米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
以上事实,有1.2022年3月17日对伊犁展恒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2年3月22日对伊犁展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计青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10日对伊犁展恒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殷国巍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调查图片资料;4.调取的伊犁展恒商贸有限公司用电记录;5.伊犁展恒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调取的现场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陈述意见如下:“一是这次处罚的主体伊犁展恒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并不是巴彦岱铁厂沟村,公司只是进行产品销售,并没有介入企业生产环节,所以对伊宁市展恒商贸有限公司的主体的处罚不合理;二是租赁这块土地的前身是伊犁木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2014年至2017年,都是伊犁木易公司在经营,殷国巍从2019年才开始接手,并与伊犁远成商贸有限公司续签了土地的租赁合同,三年疫情,这个沙场基本属于停滞状态,因为夏季没有水,也无法购进洗沙原料,所以一直在停滞,未生产;三是这次事件的起因是因为伊宁市纪委对某些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的介入调查,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才对伊宁市展恒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之前公司从未接到有关环保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所以这次对本公司的处罚不合理,现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申请,申请减免罚款”。根据该案调查部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方计青和受委托人殷国巍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伊宁市巴彦岱镇供电所提供的自2021年以来用电账单、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均证明,你单位伊犁展恒商贸有限公司于伊宁市巴彦岱镇铁厂沟村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主体适格;根据伊宁市巴彦岱镇供电所提供的自2021年以来你公司用电账单显示,你单位每年3月至9月期间位生产用电高峰期,因此不存在你单位所述未生产情况。2023年9月13日,经局集体会议审议认为,你单位在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后立即整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停止生产并将生产设备拆除,消除污染隐患。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我局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斯大林分行户名:伊宁市财政局
账号:*
(在伊宁市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换取缴纳国库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