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伊犁州生态环境局9月对35家企业完成了相关业务审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予以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15299245522。
通讯地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