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奎屯新型路面环保再生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7日-2025年5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海棠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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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奎屯新型路面环保再生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项目名称
奎屯新型路面环保再生材料产业园项目
(二)建设地点
奎屯市北京路以北,西郊水库以东
(三)建设单位
奎屯青砼器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伊犁语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40000平方米,拟建设3个堆场、2个生产车间、1栋产品研发展示中心,一栋综合楼,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新建1条破碎生产线(建筑垃圾、铣刨料共用1套设备),项目投产后年产建筑垃圾再生骨料10000t/a,铣刨料再生料10000t/a。项目劳动定员20人,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8h,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为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0.42%。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破碎、筛分、投料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采用全封闭料场、全封闭生产车间、密封皮带输送、设置喷雾除尘系统、厂区道路硬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治理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奎屯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4.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降噪等措施,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5.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金属及杂质外售后综合利用;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