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海棠路1号
办公时间:
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
(周一至周五)
联系方式:8359706(办公室)
机构负责人:艾木拉江·玉山(党组副书记、局长)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与农村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监测监察处、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机关党委8个处室,下辖伊犁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犁州环境应急保障中心、伊犁州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环境宣传教育中心)3个事业单位和伊宁市分局、奎屯市分局、霍尔果斯市分局、伊宁县分局、新源县分局、霍城县分局、察布查尔县分局、巩留县分局、尼勒克县分局、特克斯县分局、昭苏县分局11个派出机构。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现有27名(其中行政编制25名,工勤编制2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41名(全额事业编制16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25名),派出机构编制302名(其中行政编制50名,工勤编制1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111名,全额事业编制131名)。
机构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环保优先、生态立州”有关意见和建议,协助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自治区和自治州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政策、制度的落实。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减排目标的落实。提出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县(市)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