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自202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止启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
二、印章式样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为圆形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顺时针环形,五角星下方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字样。
三、使用范围
该专用章用于我局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法律文书、审批文件等。具体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四、法律效力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与受托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委托事项行使专用章的行为均无效。
五、其他事项
(一)我局须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行委托。
(二)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伊犁州自然资源局受委托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附件:伊犁州自然资源局受委托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伊犁州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