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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现将准予王越等17人律师执业、杜彦宏等4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许可,同意曾萍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何子康等5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的审批结果予以公告(见附件)。
伊犁州司法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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