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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现将关于准予吴雪燕等3人律师执业、准予庄江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同意刘明担任公职律师、同意王一茗担任公司律师、同意朱品仰注销律师工作证书的审批结果予以公告(见附件)。
伊犁州司法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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