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文件要求,自2026年4月8日起,自治区司法厅将19项行政职权调整由伊犁州司法局以受委托形式实施。为了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刻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分章,供各地(州、市)司法局在办理委托事项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
二、印章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2)”为圆形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顺时针环形,五角星下方刊“(02)”,编号为:6501030338878。
三、使用范围
专用章适用于我局受自治区司法厅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相关文书。具体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四、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2)”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与受托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委托事项范围、超越委托权限加盖印章的行为均无效。
五、其他事项
(一)专用章进行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不得交由内设机构审批人员保管。
(二)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求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伊犁州司法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