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自治区第十五届运动会暨第十一届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活动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伊宁市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管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无动力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飞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质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氢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禁飞时间
2026年8月20日0时至2026年8月22日10时。
三、禁飞区域
以上“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在伊宁市行政辖区全域禁止飞行。
四、管控措施
(一)禁飞时段、禁飞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等活动。
(二)特殊任务豁免: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飞行需提前24小时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准报备,公安机关备案后,在指定时段、指定空域开展作业,严格落实飞行管控要求开展飞行活动。
(三)未经报备批准擅自飞行的,一经发现将一律击落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飞行、施放空飘物的,公安、民航等部门将依法采取干扰、迫降、暂扣设备等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管控工作期间,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并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得擅自在禁飞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如在禁飞期间群众发现违规飞行者,请拨打举报电话或110报警(举报电话0999-806374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