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新建规〔2025〕7号),现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法定程序与责任义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首要责任,须严格履行法定报备程序:
(一)消防设计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附件1)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禁止组织施工。
(二)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三)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附件2),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随机抽查。被抽中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配合检查;未被抽中的项目,备案完成即视为履行法定程序。
二、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设计、施工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途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事项,已开通线上办理渠道(网址:https://gcjs.xjyl.gov.cn:8084/aplanmis-mall/)及线下咨询窗口(地址:各县市住建局或行政服务大厅。)
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各相关责任主体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共同筑牢消防安全防线,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特此通告。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2.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范围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8日
附件1:
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为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须申请消防备案的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指前款规定以外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附件2:
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上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且功能单一的地上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商业设施、金融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足浴、电竞酒店、密室逃脱、酒吧类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
(四)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五)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以外的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除外);
(六)丁戊类厂房、丁戊类仓库;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不属于一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