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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80325001 | ||
标 题 | 违规收取费用 | ||
姓 名 | 夏志新 | ||
写信时间 | 2018-03-25 | ||
信件内容 | 奎屯市小区违规收取停车费尊敬的伊犁州书记 奎屯市发改委下达收取停车费事件,引起当地百姓争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规定,小区内是业主共有的,是不允许的收费的,如果政府用文件来束缚百信,那么这位领导离下岗也不远了,因为政府管道家门口了,两会领导明确敲醒警钟,改革是目前重重之重,奎屯市用陈旧的观念三条规定,2014年32号、2016年1189号、2017年39号规定又不是中央直接下达文件,一线城市也没有这种收费的,公共场所适当收费是合理的,百信的钱也是血汗钱,我们恳求书记给百信自由空间,小区改造树立形象本质上是开发商的事情。硬件设施不到位监管松懈!我家小区工程未结束就收费了,书记你说合理不?我是粗人请见谅我的方式。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取停车费相关文件合法性的问题 我市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文件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和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指导价标准。小车(7座以内,含7座)4元/日,90元/月;大车(7座以上或载重2吨以上)10元/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出台了《奎屯市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暂行办法》(奎发改价格〔2017〕39号),该文件是符合自治区、伊犁州相关文件规定。 二、关于小区内收取停车费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我市小区内收取的是停车占道费,所收取的费用依据《奎屯市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暂行办法》(奎发改价格〔2017〕39号),由负责收取的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除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场地设施改善及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管理成本支出的必要开支外,还可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等专项维修或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我市已广泛动员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奎广·行风热线”奎屯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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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州长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18-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