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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180106001 | ||
标 题 | 违规收费 | ||
姓 名 | 刘雪波 | ||
手 机 | 18509921932 | ||
地 址 | 奎屯市 | ||
邮 箱 | 908306089@qq.com | ||
发件IP | 36.102.236.* | ||
写信时间 | 2018年01月6日 | ||
信件内容 | 奎屯市制定的奎发价改【2017】39号及奎物办字【2017】66号文,规定奎屯市所以小区可以对业主收取车辆场地站道费标准为每月每车45元。n 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共有面积为业主共有。对共有面积的停车费收取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奎屯市制定文件违规收取站道费不合法。现在奎屯市各小区业主普遍反映此收费不合理,据我所知,许多开始收费的小区天天都有和业主发生争执的门卫。n 希望上级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对奎屯市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给与纠正。此问题牵涉了奎屯市几万车主,应当不算小事吧。何况习总说,老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忘上级部门及时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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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答复如下: 2017年10月1日,我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的规定,以及《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以下简称《标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奎屯市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暂行办法》(奎发改价格〔2017〕39号),规定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为45元/车·月(小车),低于《标准》规定的90元/车·月(小车),收费标准是合法、有政策依据的。 陈雪波反映的问题,反映出我市在此次调价工作中政策宣传还存在问题。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将继续广泛动员街道、社区、物业深入居民家中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奎广·行风热线”、政府网站等平台进行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确保此次调价工作稳步实施。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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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州长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18-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