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单位:伊犁州财政局 填报日期:2021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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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请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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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41号) |
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全州范围内经审核录入棉花目标价格政策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 |
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2020年自治区补贴标准为:细绒棉1.18元/公斤。 |
凡将棉花交售至经当年度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且籽棉交售信息按时限要求录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视同于申请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一年一次 |
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县(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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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最低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
伊犁州民政局 |
本地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申请前12个月发生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
城市低保标准为56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600元/年。 |
(一)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
城市每月一次 农村每两月一次 |
城市每月月初 农村每单月月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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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
伊犁州民政局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9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900元/月,分散供养为600元/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400、1300元/月) |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证。 |
城市每月一次农村每两月一次 |
城市每月月初农村每单月月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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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 |
伊犁州民政局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 |
(一)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1.福利机构申请。由福利机构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2.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州民政部门备案。(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居(村)民委员会调查。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每月一次 |
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于每月特定时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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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
伊犁州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50元/月; 90-99周岁,120元/月; 100周岁以上,200元/月。 |
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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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边民补助 |
《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134号) |
伊犁州财政局 |
自治州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中,年满16周岁的边境居民。 |
2021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 |
边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审核通过并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于10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伊犁州财政局,伊犁州财政局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补助资金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7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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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补助资金 |
农房抗震防灾工程 |
《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70号),《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伊州财社〔2021〕33号)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用于保障基本安全住房,符合条件对象的危房改造、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等。 |
按照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的原则,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脱贫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任务要求。 |
各县(市)建立农村脱贫户住房安全实施动态监控,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具体根据各县(市)申请办理情况而定。 |
每批次 |
各县市收到自治州下达资金文件后,5日内分配下达到所属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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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租赁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新建保〔2020〕1号)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 |
由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物保障能力、当地住房租赁价格、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
保障对象通过当地住建部门、社区、政务大厅等渠道申请。具体根据各县(市)受理窗口设置情况而定。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每年12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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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伊犁州水利局 |
自治州境内及外省迁入自治州境内,经国家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各县(市)以水库为单位,逐级报送,并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可领取补助 |
按年一次性发放 |
下达之日起30日内 |
一、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二、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直发补发政策 自治区对已核定为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于核减,核减后的移民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核减时间从次年1月1日开始: (一)已死亡的 (二)户口临时转出的劳改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原籍后可重新登记,其扶持年限应扣除服刑年限)。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 (四)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以上五种情况需有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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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新政发〔2006〕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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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13〕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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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名制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新移字〔2016〕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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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
伊犁州农业农村局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1)种植冬小麦耕地补贴220元/亩; (2)种植春小麦耕地补贴115元/亩; (3)青贮饲料补贴120元/亩; (4)正播籽粒玉米和特色经济作物补贴18元/亩; (5)种植苜蓿耕地补贴100元/亩; 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由各地结合申报底册经实地核查后确定,用于青贮的按每亩12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特色经济作物由县(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确定特色经济作物补贴范围(不含棉花、林果、蔬菜)。各县(市)结合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量制定补贴方案,按照冬小麦、春小麦、正播籽粒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 |
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伊犁州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各县(市)组织补贴资金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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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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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10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办计〔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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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农办字〔202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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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机购置补贴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
伊犁州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 |
(一 )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 、场 )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补贴机具核实。 乡(镇 、场 )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重点机具的核验要做到 “见人、见机、见票”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一般配套农机具的核验可委托村委会或驻村工作队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兑付、事后核查等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核验流程。核实结束后,乡(镇 、场 )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 (三)补贴资金兑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 、场 )将相关资料分期分批报县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 (农 民)或 以其他有效形式发放到补贴对象。对保鲜库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
分期分批发放 |
收到申请后的3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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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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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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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发〔201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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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
伊犁州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所在县(市)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农业机械报废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业机械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机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回牌证,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核查备案信息后应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办理补贴手续,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机主可以购买与报废种类不同的机具,报废多台旧机的可购置少于相应台数的机具。购置的新农机按规定应登记的,应依法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 |
分期分批发放 |
原则上当年完成 |
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4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10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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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机办〔20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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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2020〕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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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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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532号) |
伊犁州畜牧兽医局 |
1.禁牧补助: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 2.草畜平衡奖励: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 |
1.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50元/亩/年; 2.一般性禁牧补助6元/亩/年; 3.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年。 |
乡(镇)政府统计登记造册并负责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提交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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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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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发展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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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新牧草〔201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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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8〕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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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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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
优抚对象残疾抚恤补助 |
1、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0〕38号)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0〕13号)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1〕10号) |
伊犁州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伤残人员 |
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0〕38号、新退役军人发〔2020〕13号文件 |
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有工作单位给单位提交,无工作单位给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户籍所在地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治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户籍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期内无任何意见逐级上报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进行核查),由自治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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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 |
烈士遗属 |
3078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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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2644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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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遗属 |
2487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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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6724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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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6724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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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失散人员 |
3034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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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
24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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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 |
2022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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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72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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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
1032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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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老年生活补助 |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540×服役年数+13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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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 |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 |
受聘参加林草资源管护的已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人 |
1.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 2.已脱贫人口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机构)审核,并向村两委反馈审核结构。 4.村两委公示拟聘用名单。 5.县级林草、财政、扶贫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8.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生态护林员资金总量中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已聘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合格后应予以续聘,不需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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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2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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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规〔202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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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新林规发〔2020〕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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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 |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 |
1999—2006年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90元/年·亩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2.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年一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对1999-2006年上一轮退耕还林按照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予以补助。在上一轮补助期满后,仍然按照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延长补助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新财规〔202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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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 |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120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助400元/亩,第三年补助300元/亩,第五年补助400元/亩 |
1.县(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 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补助资金发放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4.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金融代管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第一年除现金补助外,还有400元/亩种苗费补贴,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集中采购。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新财规〔202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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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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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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