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属各县市财政局,州民政局:
根据《关于拨付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新财社〔2020〕316号),中央财政根据我州3-6月份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结算,经研究,现结算你(县、市)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指标金额详见附件),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此项资金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监控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预算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各(县、市)按实际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二、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各(县、市)收到文件后3日内将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并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做好标识。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需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要执行上述管理要求。此前做法与之不一致的,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及时印发补充通知,明确管理要求。
四、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请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160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完善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落实社会化打卡发放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结转结余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
2020年12月
附件1:
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县市 |
已下达资金 |
结算金额 |
备注 |
1 |
伊犁州合计 |
970 |
-767 |
|
2 |
伊宁市 |
222 |
-174 |
|
3 |
奎屯市 |
5 |
-4 |
|
4 |
霍尔果斯市 |
7 |
-5 |
|
5 |
伊宁县 |
168 |
-118 |
|
6 |
察布查尔县 |
53 |
-43 |
|
7 |
霍城县 |
140 |
-117 |
|
8 |
巩留县 |
82 |
-69 |
|
9 |
新源县 |
82 |
-69 |
|
10 |
昭苏县 |
70 |
-60 |
|
11 |
特克斯县 |
77 |
-67 |
|
12 |
尼勒克县 |
64 |
-41 |
附件2:
自治区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0年度伊犁州)
项目名称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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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管部门 |
自治区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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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财政部门 |
各地财政部门 |
地级主管部门 |
各地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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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万元) |
年度金额: |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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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治区补助 |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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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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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体目标 |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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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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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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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并妥善安置返乡受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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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及教育等专业服务,确保其健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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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存在流浪风险的未成年人以及流浪乞讨儿童开展家庭监护评估、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工作,为其提供临时照料、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试、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
|||||||
7.引导地方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孤儿生活保障政策规范高效实施,使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基本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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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好3-6月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扩大对象范围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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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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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低保对象人数 |
应保尽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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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人次 |
适度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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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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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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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率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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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城乡低保标准 |
稳步提高 |
|||||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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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水平 |
不低于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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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县(市、区)比例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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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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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3-6月) |
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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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向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下达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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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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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求助要求当天登记救助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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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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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执行当地支出标准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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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提升情况 |
有所提升 |
||||
帮助查明身份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情况 |
及时送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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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愿前来救助站或由公安等部门护送至救助站的传销解救人员、打拐解救人员、家暴受害者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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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
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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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政策知晓率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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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对社会救助实施的满意度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