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财社〔2020〕113号
州直属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中央财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0】315号),现下达州直县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12204万元(详见附表),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请列入“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统筹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补助确诊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为一线医护工作者发放临时工作补助以及购置疫情防控所需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不得用于基建、维修改造等支出。各县市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20】19号)的要求,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健全使用台账,做好中央资金结算工作,要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此项资金属于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拨付、支出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项目名称和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已经实际支出的资金要据实反映资金安排情况。
三、各县市将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附表:中央财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伊犁州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财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县市名称 |
补助资金总计 |
其中: |
物资采购费用补助 |
|||
合计 |
12204.00 |
12204.00 |
|
1 |
伊宁市 |
1481.00 |
1481.00 |
2 |
奎屯市 |
755.00 |
755.00 |
3 |
霍尔果斯市 |
4278.00 |
4278.00 |
4 |
伊宁县 |
1104.00 |
1104.00 |
5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996.00 |
996.00 |
6 |
霍城县 |
877.00 |
877.00 |
11 |
尼勒克县 |
472.00 |
472.00 |
7 |
巩留县 |
508.00 |
508.00 |
8 |
新源县 |
824.00 |
824.00 |
10 |
特克斯县 |
438.00 |
438.00 |
9 |
昭苏县 |
471.00 |
47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