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伊州财社〔2021〕6号
州直属各县市财政局、州民政局:
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0】252号)精神,现下达你(县、市)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具体金额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该预算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二、请各(县、市)结合地方财力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三、此次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拨付、支出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各(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需单独下发预算文件,保持项目名称和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请你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与2021年1月10日之前,将本地区2020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报送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审核。
六、请各(县、市)根据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督,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七、请你(县、市)尽快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结余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提高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伊犁州财政局 伊犁州民政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