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伊州财社 〔2021〕7号
州直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2021年各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完整性,根据《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0〕250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州直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切实做好2021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加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保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此次下达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就业创业支出。
二、各县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形成合力,坚决落实《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办法》(新人社发〔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44号)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进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作用,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为深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级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精神,请各地按照每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资金500万元和每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资金10万元的标准,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其中自治区本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资金由所在区(县、市)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持之以恒抓好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认真谋划实施地方“十四五”促进就业专项规划,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规定,不断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对下属县市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坚决防范骗取套取职业培训补贴、违规扩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申请补贴单位(人员)信息不精准等问题,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对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此次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各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等因素。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六、此次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收入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此次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将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款“就业补助”科目,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专项用于2021年各项促进就业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科目中列支。如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
七、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均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拨付、支出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州、市)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需保持项目名称和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八、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1年提前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伊犁州财政局 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