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办发〔2018〕14号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2018-2020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2018-2020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30日
伊犁州直2018-2020年度政策性
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州直农牧业风险防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化自治区农业保险改革工作意见》(新改办发〔2017〕2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新财经〔2017〕74号)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防灾减损作用,增强州直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农牧业持续增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提高农牧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低保费、高保障、广覆盖”的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形成广覆盖、多品种、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州直农牧业抗风险能力,为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保险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8年州直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70%,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50%;到2020年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三、保险险种及保险责任
(一)保险险种
1.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险种为:小麦、玉米、油菜、水稻、葵花、棉花、甜菜、大豆、马铃薯、红花种植保险。
2.政策性养殖业保险险种为:奶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政策性种植业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农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内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无法抗拒)十一项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未列明的灾害不属于保险责任。
2.政策性养殖业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牲畜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奶牛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意外事故: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狼害、毒草害;
疾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病、日本血吸虫病;
②能繁母猪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意外事故: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疾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③育肥猪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意外事故: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疾病: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射线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 热。
四、保险金额、费率、保费、保险期限
(一)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
1.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金额以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确定(以水田为例),见表一:
表一:政策性种植保险 |
||||||||||
险种 |
小麦 |
玉米 |
油菜 |
水稻 |
葵花 |
甜菜 |
大豆 |
棉花 |
马铃薯 |
红花 |
每亩保险金额(元)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费率 |
5% |
7% |
5% |
7% |
5% |
7% |
5% |
7% |
7% |
5% |
每亩保险费(元) |
30 |
42 |
30 |
42 |
30 |
42 |
30 |
42 |
42 |
30 |
农户自缴保险费(元) |
6 |
8.4 |
6 |
8.4 |
6 |
8.4 |
6 |
8.4 |
8.4 |
6 |
保费=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面积
2.政策性养殖业保险金额采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七成方式确定,见表二:
表二:政策性养殖保险 |
|||||||
险种 |
奶牛 |
能繁母猪 |
育肥猪 |
||||
每头保险金额(元)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12000 |
800-1000 |
600-800 |
费率(%) |
6% |
6% |
6% |
6% |
6% |
6% |
6% |
每头保险费(元) |
240 |
360 |
480 |
600 |
720 |
48-60 |
36-48 |
农户自交保费(元) |
48 |
72 |
96 |
120 |
144 |
9.6-12 |
7.2-9.6 |
保费=每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头数
(二)保险期限
1.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农作物播种时起,至农作物成熟开始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2.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奶牛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育肥猪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育肥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五、保险费补贴承担的比例
各级财政补贴明细
险种 |
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
农户自缴比例 |
||
中央财政 |
自治区财政 |
地县财政 |
||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 |
40% |
25% |
15% |
20% |
政策性养殖业保险 |
50% |
30% |
20% |
注:产粮大县所投保的小麦、玉米、水稻三种粮食作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7.5%,自治区财政补贴为32.5%,地县财政补贴0%,农户自缴20%。
六、赔偿处理
(一)保险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农作物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小麦 |
各生长期 |
返青期 |
抽穗期 |
灌浆期 |
成熟期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50% |
70% |
100% |
|
葵花 |
各生长期 |
苗期 |
现蕾期 |
开花期 |
成熟期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50% |
70% |
100% |
|
马铃薯 |
各生长期 |
幼苗期 |
发棵期 |
结薯期 |
成熟期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50% |
70% |
100% |
|
油菜 |
各生长期 |
苗期 |
蕾苔期 |
开花期 |
成熟期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60% |
80% |
100% |
|
红花 |
各生长期 |
苗期 |
生长期-分枝期 |
现蕾期-开花期 |
成熟期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60% |
80% |
100% |
|
棉花 |
各生长期 |
苗期 |
蕾期 |
花铃期 |
吐絮期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50% |
80% |
100% |
|
甜菜 |
各生长期 |
幼苗期 |
叶纵成型期 |
块根生长期 |
糖分积累期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65% |
75% |
85% |
100% |
|
玉米 |
各生长期 |
移栽成活-分蘖期 |
拔节期-抽穗期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70% |
100% |
||
水稻 |
各生长期 |
移栽成活-分蘖期 |
拔节期-抽穗期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70% |
100% |
||
大豆 |
各生长期 |
萌动至始花期 |
始花至终花前 |
终花至成熟结束 |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40% |
80% |
100% |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发生多次灾害事故,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以600元为限。
(二)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扑杀事故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三)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扑杀事故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重比例
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扑杀事故时,政府扑杀补助低于保险金额50%的,以保险金额的50%计算赔偿;高于保险金额50%的,按保险金额与政府扑杀补助的差额部分赔偿。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的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七、保险费收取方式、投保要求及监管要求
(一)保险费收取方式
各县市要积极组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政策范围内可采取多种方式,逐户收取农户保费,统一给农户开具政策性农业保险收费凭证,该凭证由保险公司提供。
(二)投保要求
政策性种植业:
1.参保农户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2.存在土地流转情况的,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复印件。合同须在村委会或乡级政府盖章备案,若合同为手写非正式合同或无合同,需由村委会或乡级政府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3.200亩以上(含200亩)种植户投保种植业保险必须按户单独投保,并配合保险公司实地验标。
4.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严格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投保,严禁扩大面积投保等违规套取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行为,保险公司要以村为单位进行承保公示。
5.冬播作物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承保收费、验标及出单工作,春播作物在当年5月30日前完成承保收费、验标及出单工作。
政策性养殖业:
1.政策性奶牛承保必须按户出具保单或凭证,保险公司逐户发放政策性农险保险凭证及条款。
2.承保奶牛必须佩戴皮下植入式电子标签,并逐头拍照留存影像档案,出险时电子标签作为奶牛保险唯一标识,没有植入电子标签的奶牛,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奶牛保险按投保奶牛实际价值七成进行投保,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头(含)。投保奶牛畜龄必须在1岁(含)-7岁(不含)之间才能投保,出险后由县市畜牧兽医局(乡镇畜牧兽医站)、保险公司共同查勘确认。
4.奶牛养殖保险在奶牛上山前(最晚5月30日)完成承保收费出单工作。
(三)监管要求
严格执行“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纪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逐步开展伊犁州直特色农牧业商业农业保险业务
各县市应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的需求,积极探索推广“保险+期货”模式,试点开展农作物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产量保险等农业保险新模式,强化对商业农业保险的宣传,引导农户参加养马、瓜类、芳香植物、中草药、杂粮豆类等商业性保险。逐年开展森林保险。
九、理赔服务保障
被保险人知道或已经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过乡政府、兽医站等部门向保险公司报案。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立即报案的,如能提供合理证明和相关材料,保险公司认可并视同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设立365天×24小时接报案、咨询、投诉受理电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发生重大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的,保险公司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共同商定对受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的时间。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续查勘的时间。
养殖险现场查勘定损过程中,牲畜因发生《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的病害死亡的,县市、乡畜牧兽医部门应要求养殖户将病死畜禽尸体作无害化处理,由畜牧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监督投保人将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养殖户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保险机构应将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重要理赔要件,未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的,保险机构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根据案情特点,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索赔程序、索赔材料清单,并提供相关索赔单证,以便及时、准确处理赔案。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时,工作人员对相关单证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一次性告知被告保险人。
保险公司定损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依据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和各险种条款约定,综合考虑标的特性、生长阶段、损失范围、灾害种类、区域分布等具体情形,科学选择定损时间和方式,落实“定损结果到户”。原始工作记录需要相关查勘人员、农业技术人员、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做到定损过程公开透明,定损依据充分,定损结论客观、公平、科学、合理。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间内多次遭受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历次出险因素合理定损,或者在作物收获前一次性测产定损,损失核定一般在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对于农作物在苗期受损,急需重播、补种的,或标的已经达到绝产或者全损标准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种植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的规定落实;并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在取得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认可的分户理赔清单后10日内支付赔款。种植业案件从出险报案至案件结案完成赔款支付工作,全程时效为35天。养殖业奶牛案件自出险报案、立案至案件结案完成赔款支付工作,全流程时效为5天。
(六)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保险公司要加强县市、乡镇、村三级保险体系和服务队伍建设,三年内实现乡级服务网络全覆盖(2018年达到60%,2019年达到80%,2020年达到100%),每个农网三农专职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按照每村一人的标准建立三农保险协保员队伍,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应主动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安排人员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农业技术培训,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协助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提出日常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八)加快筹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州直畜禽死亡数量逐年上升,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畜牧、土地、财政、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尽快建成环保、高效、节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
十、组织分工
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自治州成立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县市要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机构,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基层政府或组织建立完善保险服务网络,提高乡级网点覆盖率。加强对乡村协保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查勘,合理定损,损失公示到村,快速理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承保农户的防灾减损工作。
十一、监督考评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考核。一是将各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作为年度评优依据;二是对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考核,对达不到考核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将终止其在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