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州直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近日,伊犁州国资委印发出台了《自治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伊州国资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2018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2019年11月20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新国资发〔2019〕384)号,2019年8月29日,伊犁州人民政府出台《自治州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伊州政发〔2019〕7号)。
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意见精神均提出此次改革的两项重点任务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事前和事后两项监管机制,实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伊犁州国资委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在总结以往工资总额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新国资发〔2019〕384),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工资总额界定、工资总额管理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分级分类确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第三章为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管理,主要是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和分类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报送、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办法和要求。第四章为企业内部分配管理。主要是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等内容,明确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好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突出业绩导向,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第五章为工资总额监督检查。主要是伊犁州国资委监督检查机制、企业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企业超提超发和违规列支的处理、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信息披露等内容。后附四个附件。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在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意见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做到了将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的强化正向激励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的要求。《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工资总额范畴。在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明确的工资总额范围的基础上,强调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防止企业乱列名目发放补贴。
(二)明确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一是明确了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管理。二是对出现内控机制不健全、执行《办法》不到位、工资分配管理不规范行为的,调整为核准制管理。三是明确提出了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
(三)明确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周期管理。明确行业周期特征明显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实行周期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明确企业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一是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目标值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二是明确根据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情况,对工资总额增幅适度调整。三是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国企的工资总额进行合理调控,确保工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
(五)明确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挂钩要求。分别明确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等不同指标的挂钩要求。
(六)明确建立工资总额管理特殊清单制度。明确监管企业因服务自治州发展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重大专项任务,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重大人才工程和培养计划,实施科技创新等引进的特殊高端人才发生的工资支出,经州国资委认定合理的,予以适度支持。
(七)强调内部分配管理与加强监管相统一。一是《办法》对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全员绩效考核、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等提出了原则要求,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二是明确伊犁州国资委通过清算和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要求企业定期向社会披露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三是强化了责任追究。对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监管企业,伊犁州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从严调控,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