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办发〔2020〕10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分别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工作情况、全年工作情况报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2020年4月28日
自治州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
各县市、州直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研讨、交流等方式,集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以学促查,以学促改,查不足、找短板,加强整改落实,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将《条例》纳入2020年学法重点内容范畴,利用“法宣在线”“伊犁零距离”等平台提升干部学习质效。拓宽宣传渠道,在伊犁日报、伊犁州电视台、伊犁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网站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系列报道,发布落实《条例》出台的政策措施、改革成效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二、深入开展政府诚信履约行动
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强化契约精神,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争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全面开展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政策承诺和合同履约情况自查,防止因部门整合、职能调整、法人变更等因素产生的“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行为。(牵头单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5月底前)
三、开展企业减负政策落实行动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的总体要求,落实好《伊犁州扶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优惠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稳定发展,促进州直经济平稳运行,推进经济持续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四、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
按照《自治州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精神,总体把控各阶段和时间节点要求,4月底前组织开展实施好第一阶段“开展调研摸底和调查研究”工作,6月底完成第二阶段“研究提出优化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工作,12月底完成第三阶段“落实优化改进建议和措施”工作。(牵头单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交通局,州法院,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宁海关、霍尔果斯海关,国网伊犁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对企业开办、企业注销、不动产登记、办理建筑许可、纳税、跨境贸易、水电气网报装、申请获得信贷等公共服务事项,要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牵头单位: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六、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与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七、落实公平性竞争审查制度
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全面清理妨碍市场公平的政策规定做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5月底前)
八、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
认真落实国务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牵头单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7月底前)
九、规范审批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十、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
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应当提请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6月底前)
十一、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结合“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完善“一照多址”登记制度,同一县级区域内快递企业实行“一照多址”登记。(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十二、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机构精准发力,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深化“银税互动”、加强“银商合作”,严格执行相关收费要求,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降低,提高收费信息透明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十三、加强征信管理体系建设
推进伊犁州直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启动征信修复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伊犁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规范开展征信查询和宣传解释工作,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十四、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设立企业开办服务专窗,积极为落地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发票“绿色通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运行,依项目类型压缩审批时限。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行动方案》,进一步压缩水电气报装审批时间,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加强监督举报受理,及时受理答复企业合理诉求。进一步探索优化企业注销便利度。(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十五、加强督导工作
州政府办公厅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强化《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督导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条例》在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力量,强化牵头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切实维护《条例》权威性。(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