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宁市***粮油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90*****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天山*街*巷*号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2401196*******
2023年5月6日,本局接到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犯罪侦查局天山西部分局案件移送表及伊宁市检意(2023)*号检察意见书,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案卷复印件材料,并于5月16日立案。
2023年5月22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安部门于2022年6月7日依法扣押伊宁市**8粮油经销部在伊宁市巴彦岱镇铁厂沟路**巷*号院落租赁库房中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产品标签标注:西*、一级菜籽油、净含量:1.8升、配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用植物油产品于2022年9月19日经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油脂定性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油脂定性试验项目中棉籽油的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号。
2、产品标签标注:爱丽**、菜籽油、净含量:1.8升、配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用植物油产品于2022年9月19日经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项目、油脂定性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油脂定性试验项目中棉籽油的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号。
3、产品标签标注:西*、一级葵花籽油、净含量:1.8升、配料: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用植物油产品于2022年9月19日经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棕榈酸C16:0、硬脂酸C18:0、亚麻酸C18:3、山嵛酸C22:0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号。
4、产品标签标注:爱丽**、菜籽油、净含量:1.8升、配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用植物油产品于2022年9月19日经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脂肪酸组成检验项目中棕榈酸C16:0、油酸C18:1、亚油酸C18:2、亚麻酸C18:3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号。
5、产品标签标注:爱丽**、菜籽油、净含量:5升、配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用植物油产品于2022年9月18日经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脂肪酸组成检验项目中棕榈酸C16:0、油酸C18:1、亚油酸C18:2、亚麻酸C18:3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号。
6、产品标签标注:爱丽**、葵花籽油、净含量:5升、配料: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用植物油产品于2022年9月18日经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脂肪酸组成检验项目中棕榈酸C16:0、硬脂酸C18:0、亚麻酸C18:3、花生一烯酸C20:1、山嵛酸C22:0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号。
7、产品标签标注:爱丽**、菜籽油、净含量:5升、配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公安部门在侦查阶段没有对该包装规格的8瓶食用植物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认定,且该产品现已过保质期。
上述7种不同包装规格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在2023年5月6日公安部门移送时均已经超过产品明示的保质期。
本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粮油经销部实际经营负责人马**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公安部门刑事侦查证据卷中认定伊宁市仁俊山粮油经销部涉嫌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用植物油的产品货值金额161860元,详见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伊价认字(2022)2**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公安部门侦查阶段所扣押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中,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其中产品标签标注:爱丽**、菜籽油、净含量:5升、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质量等级:三级等字样的2件(每件4瓶,合计8瓶)食用植物油产品未进行抽样检验,但公安部门委托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伊价认字(2022)212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包含未抽样检验的上述包装2件(每件4瓶,合计8瓶)食用植物油货值金额。本局认为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中,应去除未抽检食用植物油估价认定金额560元,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产品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货值金额共计161300元,无违法所得。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12件(每件6瓶装,合计672瓶)标注“西*、一级菜籽油、净含量:1.8升、配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3日”等字样食用植物油和131件(每件6瓶装,合计786瓶)标注“爱丽**、菜籽油、净含量:1.8升、配料:菜籽油、质量等级:三级”、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等字样的食用植物油产品,经检验脂肪酸组成项目和油脂定性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笔录证据中证明当事人所提供委托加工的菜籽油原料油中自行掺入棉籽油,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6450元,无违法所得。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32件(每件6瓶装,合计192瓶)标注“西*、一级葵花籽油、净含量:1.8升、配料: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质量等级:一级”、119件(每件6瓶装,合计714瓶)标注“爱丽**、菜籽油、净含量:1.8升、配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质量等级:一级”、143件(每件4瓶装,合计572瓶)标注“爱丽**、菜籽油、净含量:5升、配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质量等级:一级”、222件(每件4瓶装,合计888瓶)标注“爱丽**、葵花籽油、净含量:5升、配料: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质量等级:二级”等字样的食用植物油产品,经检验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的行为,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24850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公安部门侦查阶段确认有立功表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一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2021年09月03日生产的净含量1.8升的西*牌一级菜籽油112件(合计672瓶)、2021年11月03日生产的净含量1.8升爱丽**牌三级菜籽油131件(合计786瓶);
2、处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36450元三倍的罚款:109350元。
(二)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食用植物油,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2021年11月03日生产的爱丽**牌净含量1.8升一级菜籽油119件(合计714瓶)、2021年11月03日生产的爱丽**牌净含量5升的一级菜籽油143件(合计572瓶)、2021年11月03日生产的爱丽**牌净含量5升的二级葵花籽油222件(合计888瓶)、2021年09月03日生产的含量1.8升西*牌一级葵花籽油32件(合计192瓶);
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4850元1.3倍的罚款:162305元。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