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宁市鑫顺源汽配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79CYD0G
住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上海城东方明珠三期C1、C2号楼1层106
经营者:郑××
身份证件号码:654101××××××××××××
伊宁市鑫顺源汽配商行待销的汽车配件:机油滤清器(规格型号15400-RTA-004)、空气滤清器(规格型号80292-SDG-W01)、减震(规格型号51611-TS6-H03)等15种规格型号汽车配件489个,标注有“”字样、“HONDA”字样。经商标权利人辩认,上述产品是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7077元。另外,机油滤清器(规格型号15400-RTA-004)已销售3个,销售价格5元每个;空气滤清器(规格型号80292-SDG-W01)已销售5个,召回已销售的2个,销售价格6元每个;尾灯(规格型号33951-SDE-P11)已销售1个,销售价格50元每个,营业收入共计95元。合计违法经营额7172元。
伊宁市鑫顺源汽配商行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491个;
2、处20000元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