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宁市翟涛汽配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7BAFRXJ
住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英阿亚提街232号伊美·兰庭6号综合楼113号商铺
经营者:刘××
身份证件号码:411023××××××××××××
伊宁市翟涛汽配商行销售的标有“HONDA”、“”商标的汽车配件394个(火花塞343个,中网7个,大灯3个,刹车片14套,空滤6个,气囊3个,雾灯6个,活塞12个)。经上述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产品。违法经营额7477.5元。
伊宁市翟涛汽配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HONDA”、“”商标的汽车配件394个(火花塞343个,中网7个,大灯3个,刹车片14套,空滤6个,气囊3个,雾灯6个,活塞12个);
2.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