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宁市品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90R5E82
住所:伊宁市南环路777号恒大绿洲5号楼
经营者:刘雪英
身份证件号码:412725198XXXXXXXXX
根据工作安排,2022年8月8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蔬菜销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存在哄抬蔬菜价格行为,经批准,于2022年8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销售大白菜等21种蔬菜过程中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022年8月4日至8月8日,对当事人疫情期间向辖区居民配送的蔬菜销售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蔬菜的进货价、零售价进行了对比,发现大白菜等21种蔬菜购销差价率超过35%,大白菜等21种蔬菜的进价、零售价、销售数量、分别如下:1、大白菜:进价1.81元/公斤至2.21元/公斤,销售价2.50元/公斤至3.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201.61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92.67元;2、大葱:进价4.52元/公斤至8.50元/公斤,销售价3.50元/公斤至6.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43.25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17.03元;3、大蒜:进价6.00元/公斤至6.83元/公斤,销售价8.80元/公斤至9.9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50.16公斤,其中:超过35%的多收价款42.87元;4、红薯:进价5.39元/公斤至5.45元/公斤,销售价7.9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87.64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48.84元;5、胡萝卜:进价2.00元/公斤,销售价3.9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145.01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91.70元;6、黄瓜:进价4.00元/公斤至4.52元/公斤,销售价5.99元/公斤至8.9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124.17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78.98元;7、豇豆:进价10.06元/公斤,销售价13.99元/公斤,销售总数量4.90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2.00元;8、金针菇:进价7.00元/公斤至9.25元/公斤,销售价9.90元/公斤至12.9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30.48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13.27元;9、脆青莲花白:进价2.50元/公斤至2.90元/公斤,销售价3.60元/公斤至4.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47.10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24.97元;10、螺丝椒:进价4.00元/公斤至4.20元/公斤,销售价5.99元/公斤至8.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108.48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193.47元;11、毛白菜:进价3.50元/公斤至4.00元/公斤,销售价5.50元/公斤至6.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32.05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31.52元;12、芹菜:进价3.89元/公斤至4.33元/公斤,销售价5.80元/公斤至8.0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55.07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60.31元;13、生姜:进价6.00元/公斤至6.79元/公斤,销售价9.9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23.32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20.95元;14、新蒜苔:进价6.16元/公斤,销售价8.9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33.16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17.83元;15、精品土豆:进价2.49元/公斤,销售价4.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265.77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303.46元;16、西红柿:进价2.14元/公斤至4.05元/公斤,销售价2.54元/公斤至5.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82.58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81.47元;17、西兰花:进价4.05元/公斤至5元/公斤,销售价5.90元/公斤至7.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18.19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15.03元;18、小葱:进价5.00元/公斤,销售价7.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17.76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13.64元;19、油麦菜:进价4.50元/公斤至5.10元/公斤,销售价6.90元/公斤至8.50元/公斤,销售数量26.07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44.31元;19、圆茄子:进价2.00元/公斤至3.09元/公斤,销售价3.99元/公斤至4.8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48.23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33.98元;20、无茎豆角:进价8.00元/公斤至9.60元/公斤,销售价11.90元/公斤至16.50元/公斤,销售总数量42.32公斤,其中: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83.30元;21、香菜:进价15.00元/公斤,销售价22.80元/公斤,销售数量0.31公斤,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多收价款0.78元。上述21种蔬菜销售总数量1487.63公斤,合计多收价款1312.3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雪英和授权委托人孙国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他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2、当事人提供“品邻超市商品销售系统”中的2022年8月4日至8月8日大白菜等21种蔬菜购销价格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存在疫情期间经营的蔬菜进价、销售价格、差价、应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大白菜等21种蔬菜进价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蔬菜并购进价格的真实性;
4、当事人提供“品邻超市商品销售系统”中的2022年8月4日至8月8日大白菜等21种蔬菜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蔬菜的进货价、零售价格、销售数量等明码标价的真实性;
5、当事人提供蔬菜销售标签、商品销售凭证(小票),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8月4日至8月8日向辖区居民配送蔬菜,并销售的蔬菜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真实性;
6、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市监明电[2020]7号)文件,证明当事人存在哄抬蔬菜价格违法事实的真实性;
7、与当事人超市授权委托人孙国动(经营者刘雪英的丈夫)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当中未执行疫情期间政府部门民生商品价格限价政策的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州市监处告字[2022]46号《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2022年9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州市监退[2022]46号《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书》,截止2022年9月24日当事人未将多收价款1312.38元退还给消费者。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市监明电[2020]7号)第一条:“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行为。
当事人明知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部门稳控蔬菜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蔬菜销售价格仍然过高,扰乱市场秩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基准”:“经营者哄抬,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违法情节”(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市监明电[2020]7号)第三条“在疫情期间证据确凿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从重从快作出处罚”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12.38元;
2、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6561.90元,即:罚没款合计7874.28元(柒仟玖佰柒拾肆元贰角捌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账号:10820633338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