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疆黎晓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8MBUG9R
住所: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惠宁路999号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A239法定代表人:徐晓伟
身份证件号码:15042919800XXXXXXX
根据工作安排,2022年8月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蔬菜销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存在哄抬蔬菜价格行为,经批准,于2022年8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本地土豆等39种蔬菜过程中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022年8月4日,对当事人疫情期间向居民和各单位职工食堂配送的蔬菜销售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蔬菜的进货价、零售价进行了对比,发现本地土豆等39种蔬菜购销差价率超过35%,本地土豆等39种蔬菜的进价、零售价、销售数量、购销差价率分别如下:1、本地土豆:进价2.50元/公斤,销售价5.30元/公斤、5.60元/公斤、6.9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112%至176%,销售数量55.70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51.96元;2、菠菜:进价10元/公斤,销售价16.90元/公斤、18.9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69%、89%不等,销售数量4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0.60元;3、菜心:进价10元/公斤,销售价15.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59%,销售数量0.50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20元;4、大白菜:进价2.50元/公斤,销售价4.50元/公斤、4.60元/公斤、4.9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72%至96%,销售数量273.60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67.66元;5、红椒:进价12元/公斤,销售价16.90元/公斤、18.90元/公斤、19.80元/公斤、21.9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57.5%至82.5%,销售数量437.36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91.66元;6、西红柿:进价4元/公斤,销售价格7.90元/公斤、8.90元/公斤、9.8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97.5%至145%,销售数量404.71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62.04元;7、胡萝卜;进价2.50元/公斤、3.50元/公斤不等,销售价3.80元/公斤至6.5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52%至86%,销售数量382.72元,超过35%的多收价款69.40元;8、黄瓜: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8.90元/公斤至9.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78%至98%,销售数量29.92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83.83元;9、红薯:进价5.50元/公斤,销售价10.9元/公斤,购销差价率98%,销售数量1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3.48元;10、豇豆:进价16元/公斤,销售价29元/公斤,购销差价率81%,销售数量11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81.40元;11、金针菇;进价7.50元/公斤,销售价12.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72%,销售数量1.02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83元;12、精品土豆:进价4.50元、2.20元/公斤不等,销售价6.50元/公斤至6.85元/公斤,购销差价率44%至52%,销售数量32.30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3.70元;13、精品小米椒:进价18元/公斤,销售价24.90元/公斤、/29.8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38%至65%,销售数量3.30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1.70元;14、韭菜: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10.90元/公斤、11.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118%至138%,销售数量9.50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48.43元;15、苦瓜:进价4.5元/公斤,销售价8元/公斤,购销差价率78%,销售数量1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93元;16老大蒜:进价7.2元/公斤,销售价16.8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133%,销售数量2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4.16元;17、莲花白:进价2.50元/公斤,销售价6.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176%,销售数量7.82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7.58元;18、螺丝椒: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格7元/公斤、7.90元/公斤、9.9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40%至98%,销售数量46.28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10.67元;19、毛白菜:进价4元/公斤,销售价7元/公斤,购销差价率75%,销售数量3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4.80元;20、毛芹菜: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10.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118%,销售数量1.14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4.73元;21、南瓜:进价2.5元/公斤,销售价5.5元/公斤,购销差价率120%,销售数量4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8.51元;22、恰玛古:进价3元/公斤,销售价6.5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116%,销售数量10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4.50元;23、芹菜:进价4元/公斤,销售价11.67元/公斤至12.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192%至223%,销售数量24.06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67.08元;24、青萝卜:进价2.5元/公斤,销售价3.50元/公斤、5.5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40%至120%,销售数量2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26元;25、山东大葱:进价6元/公斤,销售价10.90元/公斤、11.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82%至98%,销售数量7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4.6元;26、生姜:进价7.5元/公斤,销售价13.50元/公斤、15.9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80%至112%,销售数量5.30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5.10元;27、丝瓜:进价11元/公斤,销售价15元/公斤,购销差价率36%,销售数量7.76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16元;28、蒜苔:进价6元/公斤,销售价11元/公斤,购销差价率83%,销售数量3.09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7.34元;29、无茎豆角:进价11元/公斤,销售价19.5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77%,销售数量6.07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8.23元;30、西葫芦:进价5.60元/公斤,销售价10.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95%,销售数量2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6.68元;31、西兰花:进价8元/公斤,销售价14.90元、15.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86%至99%,销售数量8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38.80元;32、小葱: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9.90元、12.8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98%至156%,销售数量4.6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6.48元;33、红心萝卜:进价2元/公斤,销售价6.89元/公斤,购销差价率244%,销售数量10.22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42.82元;34、新大蒜:进价6元/公斤,销售价9.9元/公斤,购销差价率65%,销售数量3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5.40元;35、油白菜:进价6元/公斤,销售价10.90元、11.90元、15.8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82%至163%,销售数量6.61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8.95元;36、有机花菜:进价8元/公斤,销售价14.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86%,销售数量1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4.10元;37、园茄子:进价2.5元/公斤,销售价9.5元/10.9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280%至336%,销售数量18.64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127.68元;38、长茄子: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9.9元、10.90元/公斤不等,购销差价率98%至118%,销售数量6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23.90元;39、紫洋葱:进价1.80元/公斤,销售价3.50元/3.90元/公斤,购销差价率94%至116%,销售数量39.03公斤,超过35%的多收价款45.77元。上述39种蔬菜销售数量551.12公斤,合计多收价款1628.3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晓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他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2、当事人提供“新疆黎晓”商品销售系统中的2022年8月4日本地土豆等39种蔬菜购销价格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存在疫情期间经营的蔬菜进价、销售价格、差价、应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本地土豆等39种蔬菜进价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蔬菜以及购进价格的真实性;
4、当事人提供“新疆黎晓”商品销售系统中的2022年8月4日本地土豆等39种蔬菜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蔬菜的进货价、零售价格、销售数量等明码标价的真实性;
5、当事人提供蔬菜配送单,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8月4日向伊宁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配送蔬菜,以及销售的蔬菜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真实性;
6、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市监明电[2020]7号)文件,证明当事人存在哄抬蔬菜价格违法事实的真实性;
7、2022年8月6日,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伟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当中,未执行疫情期间政府部门民生商品价格限价政策的违法事实;
8、当事人提供“新疆黎晓”手机APP收款凭证和手机扫码收款二维码,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8月4日经营蔬菜等民生物资的真实性;
9、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未将多收价款1628.33元退还给消费者的事实。
2022年8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州市监处告字[2022]45号《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2022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州市监退[2022]45号《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书》,截止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未将多收价款1628.33元退还给消费者。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市监明电[2020]7号)第一条:“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属于哄抬价格行为。
当事人明知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部门稳控蔬菜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蔬菜销售价格仍然过高,扰乱市场秩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基准”:“经营者哄抬,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违法情节”(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有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市监明电[2020]7号)第三条“在疫情期间证据确凿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从重从快作出处罚”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28.33元;
2、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8141.65元,即:罚没款合计9769.98元(玖仟柒佰陆拾玖元玖角捌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账号:10820633338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Ο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