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邦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8RPRK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 身份证号码:************
地址:伊宁市英也尔乡南台子沟
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伊犁邦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总投资额的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柒佰元整(347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斯大林分行 户名:伊宁市财政局
账号:650016506000525008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伊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