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汇棉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356888841X2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 ****************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阿克苏路52号
我局于 2021 年 11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南侧围墙旁露天堆放约6吨除尘灰和棉渣未采取任何扬尘防治措施,1号生产线出渣口周边积存棉尘均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2号生产线棉尘暂存库库门未密闭等。
以上事实,有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犁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元整(31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奎屯市团结南街支行 户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账号: 1070091399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伊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