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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撤回特克斯县明奎中医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决定情况的公示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撤回特克斯县明奎中医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决定情况的公示
2023-11-23 16: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于“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该院并无“III类放射源”,因此,按法定程序撤回该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环辐证[A0214])。现将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9-8322585(固废与辐射处)
传 真:0999-8322585
通讯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海棠路1号
邮 编:83500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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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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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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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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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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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特克斯县明奎中医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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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明奎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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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阿克奇三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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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
010333239/2023-00789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