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伊犁州医疗保障局起草了《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7月22日前可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伊宁市斯大林东路27号伊犁州医疗保障局
传真:0999-8035287
联系人:姚明,电话:0999-8028409
附件:《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伊犁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