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五、办学条件及教学设施
(一)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场所,有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设施设备。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同一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适合办学。不得有经营性工厂和经营性商业设施,无各种安全隐患。独立校园的校园内不得有居民居住。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有房产证或竣工验收证明及消防合法手续。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及其它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赁公办学校校舍。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收对象为学前学龄幼儿的,楼层不高于3 层;招生对象为初中、小学学龄少年儿童的,楼层不高于 5 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小于6.5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六、章程、组织机构及名称
(一)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完善的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办学地点、性质。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3.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层次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形式、保障条件等。
4.资金、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5.组织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内容。
6.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7.党组织负责人及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9.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10.章程修改程序。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机构
1.基层党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2.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3.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4.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监督机构。
(三)机构名称
1.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校外培训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不得使用“XX学校”“XX学院”,不得冠以“新疆”“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3.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4.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其名称须到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使用。
七、培训项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能违背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办学规模的大小来设立和申办设置专业,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校外培训机构教材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教材,除外语外,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材。教材、讲稿、讲义(含教学软件、APP等)均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且举办者应当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四)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 :30。
(五)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八、办学资金及管理制度
(一)办学资金
1.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防范非法集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明确办学投入,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举办语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非语言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建立学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
3.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二)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
1.培训学科管理制度。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材管理制度。
4.行政管理制度。
5.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6.后勤管理制度。
7.教职工管理制度。
8.学生管理制度。
9.档案管理制度。
10.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